【江津区教委关于教师事假病假暂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江津区各级学校教师的请假行为,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江津区教育委员会制定并发布《江津区教委关于教师事假病假暂行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江津区辖区内所有公立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机构的在编教师。对于因个人事务或健康原因需要请假的教师,需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申请与审批,确保请假流程的透明、公正和高效。
在事假方面,教师因家庭紧急事务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请假的,应提前向所在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安排。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一周,特殊情况需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关于病假,教师因身体不适需就医或休养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病历记录。病假期间,教师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待遇,同时学校应妥善安排其教学任务,避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此外,办法还对请假审批权限、请假手续办理、假期工资发放、缺课补课安排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各学校应加强对请假制度的宣传与落实,确保每位教师都能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江津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随着教育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教育发展的新需求。
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江津区教师队伍的管理水平,增强教师的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为构建更加规范、有序的教育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