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doc】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行为,保障债权人、股东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凡涉及企业解散、终止或变更经营方式的情形,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清算。
二、清算程序
1. 清算组的成立
企业决定清算后,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企业董事会成员、股东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也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参与。清算组应在成立后1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并通知债权人。
2. 债权申报与公告
清算组应在成立后10日内发布清算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日。债权人应在公告期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3. 财产清理与债务清偿
清算组应对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点、评估,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企业在清偿所有债务后,如有剩余财产,应按股东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4. 税务处理
清算过程中,企业应依法办理税务注销手续,结清各项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应配合清算组完成相关税务核查工作。
5. 工商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件,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经审核通过后,企业法人资格正式终止。
三、法律责任
1. 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清算,或在清算过程中存在虚假申报、隐匿资产等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企业或债权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退出机制,推动形成公平、有序、透明的市场环境,促进外商投资的长期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