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管理规定】为规范单位内部对重大事项的请示与报告流程,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提高决策效率和管理水平,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及下属机构在日常工作中涉及的重要事项的申报、审批与后续处理。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单位正常运行、发展战略、资金使用、人事安排、安全稳定等方面具有较大影响或可能带来风险的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 涉及单位年度预算调整、大额资金支出;
2. 重要人事任免、岗位变动及人员调动;
3. 重大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及合同签订;
4. 涉及法律诉讼、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5. 重要政策出台、制度修订或改革措施;
6. 其他需上级部门或领导决策的事项。
二、请示报告原则
1. 及时性:凡属重大事项,应在发生或发现后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不得延误。
2. 准确性:请示报告内容应真实、完整,不得隐瞒、虚报或漏报。
3. 规范性:按照规定的格式和程序进行请示与报告,确保信息传递清晰、有效。
4. 责任明确:各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重大事项负有第一责任,应主动履行报告义务。
三、请示报告流程
1. 事项发现与初步判断: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可能属于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及时进行初步评估,并记录相关情况。
2. 提交书面请示:根据事项性质,填写《重大事项请示表》,并附相关材料,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至分管领导。
3. 审批与反馈:分管领导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上报或直接作出批示。如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办理。
4. 执行与反馈:经批准后,相关部门应按照批复意见组织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反馈进展情况。
四、监督与考核
1. 各部门应定期自查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情况,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对未按规定报送重大事项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
3. 单位将把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作为干部选拔、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单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2. 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3.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本规定将相应修订。
通过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管理规定》,将进一步提升单位内部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增强风险防控能力,推动各项工作科学、高效、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