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档案管理制度25425】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档案管理,提高档案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确保学校各类文件资料的完整性、系统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校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档案材料。
2. 档案管理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3. 学校设立档案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二、档案分类与内容
1. 学校档案主要包括:行政类档案、教学类档案、科研类档案、人事类档案、财务类档案、基建类档案、设备类档案、学生类档案等。
2. 各类档案应按照其性质、用途和保管期限进行分类,并建立相应的目录和索引,便于查阅和管理。
三、档案的收集与归档
1. 各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本部门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并按规定时间移交档案室。
2. 归档材料应齐全、真实、完整,不得遗漏或私自留存。
3. 对于重要的、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应进行重点收集和妥善保管。
四、档案的保管与安全
1. 档案室应具备良好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存放。
2.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存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涉及机密的档案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外借或复制。
五、档案的利用与查阅
1. 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依法依规、方便高效”的原则,为学校各项工作提供支持。
2. 查阅档案需填写申请表,并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3. 外单位或个人查阅档案,须持有效证件并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六、档案的销毁与移交
1. 对于已过保管期限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由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经学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2. 档案的移交应严格按照交接手续办理,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确保学校档案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通过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学校能够更好地发挥档案在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和历史研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学校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