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X月X日作出的(2025)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
2023年X月X日,被上诉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上诉人借款人民币50,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借款到期后,被上诉人未按约归还本金及利息,经多次催要无果,上诉人遂于2024年X月X日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虽查明了借款事实的存在,但在认定还款责任时存在明显错误。首先,被上诉人虽主张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归还部分款项,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还款行为与本案借款存在直接关联;其次,一审法院对利息计算方式的理解有误,未将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纳入判决范围,导致判决结果严重偏离实际损失。
此外,一审法院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亦存在不当之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应对借贷关系成立及履行承担举证责任,而借款人若主张已还款,则应就还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一审法院却以“可能存在还款”为由减轻其责任,显然违背了证据规则。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或发回重审,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某某
2025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