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推动深圳市宝安区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规范宝安区义工联的工作与活动,保障义工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有关志愿服务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宝安区义工联是由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致力于弘扬志愿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理念,组织和指导全区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宝安区义工联的宗旨是:奉献爱心,服务社会;倡导文明,促进和谐;团结协作,共同发展。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第四条 宝安区义工联接受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依法登记注册,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五条 宝安区义工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宝安区义工联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主要机构。其中,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重大事项;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管理日常事务;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工作。
第七条 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并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负责检查财务状况,监督理事会履行职责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凡承认本章程且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在宝安区内居住或工作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宝安区义工联,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义工联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对义工联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获得义工联提供的培训机会;
(四)优先享受义工联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义工联章程;
(二)积极参与义工联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维护义工联的良好声誉。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宝安区义工联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会员会费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所有资金必须用于支持义工联正常运转和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私分。
第十四条 宝安区义工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布账目,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宝安区义工联所有。
以上就是《211-宝安区义工联章程》的主要内容,希望每位会员都能严格遵守章程规定,共同努力将宝安区义工联建设得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