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中第九条所说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第九条对“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该条款对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时,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提供了指导,对于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合理合规地处理相关支出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该条款内容的总结,并结合实际应用场景,以表格形式进行对比说明:
一、条款核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但应提供相应的凭证:……(四)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可以凭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当企业向个人支付的费用,金额在500元以下时,可以仅凭收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无需取得发票。
此外,公告还提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通常指单次交易金额较小、交易频繁、难以取得发票的业务,如临时用工、维修服务、快递费用等。
二、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认定标准对比表
项目 | 标准说明 | 是否适用 |
支付对象 |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 是 |
交易性质 | 零星、小额、非经常性 | 是 |
金额限制 | 单笔不超过500元 | 是 |
凭证要求 | 可凭收据或内部凭证 | 是 |
是否需发票 | 不需要,但需有相关证明材料 | 是 |
典型场景 | 临时用工、维修、快递、咨询等 | 是 |
例外情况 | 超过500元或频繁发生 | 否 |
三、注意事项与实务建议
1. 金额控制:企业在支付给个人的费用时,应严格控制在500元以内,避免因金额超标而无法税前扣除。
2. 凭证管理:即使不需要发票,也应保留收据、付款记录、合同或协议等资料,以备税务核查。
3. 频率控制:若某类业务频繁发生,即使单笔金额未超过500元,也应考虑是否属于“小额零星”,必要时可向税务机关咨询。
4. 合规性风险:如果企业长期依赖收据进行税前扣除,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存在虚开发票或虚假列支的风险。
四、结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对“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界定,为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提供了灵活的税前扣除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注意金额、凭证和交易频率的合理性,确保符合税收政策要求,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通过合理运用这一规定,企业可以在合规的前提下,优化财务管理流程,提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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