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提升岗位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各项公益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涵盖社区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护等各类公益性质岗位。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实绩与日常表现相结合,旨在激励工作人员积极履职,增强责任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考核内容
1. 工作态度:包括出勤情况、服从安排、责任心强弱等方面。
2. 工作能力:评估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业务知识掌握程度及实际操作能力。
3. 服务质量:根据群众反馈、工作成效及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综合评价。
4. 纪律遵守:是否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职业道德规范。
三、考核方式
1. 日常考核:由所在单位或管理人员定期检查,记录日常工作表现。
2. 季度考核:每季度末组织一次全面评估,结合日常记录与群众意见进行打分。
3. 年度考核:年终进行全面总结,作为评优评先、续聘或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结果应用
1.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2. 对于考核优秀的人员,给予通报表扬或适当奖励;
3.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视情况予以谈话提醒、限期整改或调整岗位;
4.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继续聘用。
五、附则
1. 本办法由各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 考核过程中应确保信息真实、客观,避免主观偏见。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进一步激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热情,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动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