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团组织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团费是团员向团组织交纳的一种费用,主要用于支持团的日常工作、活动以及服务团员青年。每位团员都有义务按照规定交纳团费,同时也有权利监督团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加强对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团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
第二章 团费的收缴
第四条 团费的收缴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基层团组织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团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五条 团员应在每月的第一周内将当月的团费交至所在团支部。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缴纳的,应及时补缴。
第六条 团支部应设立专门的团费收缴记录簿,详细登记每名团员的缴费情况,并定期向上级团组织报告。
第三章 团费的使用
第七条 团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开展团员教育、培训等活动;
(二)组织各类文化娱乐活动;
(三)慰问困难团员;
(四)支持基层团组织建设;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用途。
第八条 团费的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由团支部提出申请,经上级团组织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使用团费时,应坚持节约原则,合理安排资金,避免浪费。任何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团费。
第四章 团费的管理
第十条 各级团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团费的管理工作,确保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 团费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在团员大会上公布,接受团员的监督。对于团员提出的疑问,应及时解答并处理。
第十二条 上级团组织应对下级团组织的团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共青团中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以上就是关于团费收缴、使用管理的规定,希望各级团组织能够严格执行,共同促进团的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