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企业经营预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国资委所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监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经营预算管理体系,确保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经营预算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预算编制、执行与监控,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监管企业应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经营预算。预算编制应遵循全面性、准确性、合理性和前瞻性原则。
第五条 年度经营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成本费用预算、利润预算、投资预算等内容。各监管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细化预算项目,确保预算内容的完整性和针对性。
第六条 监管企业在编制预算时,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变化、政策法规调整等因素,合理预测各项经济指标,确保预算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第三章 预算执行与监控
第七条 监管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经营活动,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指标。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八条 各级负责人应对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国资委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接受国资委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条 国资委将对监管企业的预算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于预算管理成效显著的企业和个人,国资委将给予表彰奖励;对于预算管理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国资委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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