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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2025-05-25 02:00:35

问题描述: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有没有大神路过?求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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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5 02:00: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健身气功的管理,促进健身气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健身气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健身气功是以自身形体活动、呼吸吐纳、心理调节相结合为主要运动形式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中华悠久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健身气功具有养生、健身和防病治病等多种功能,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

第三条 国家对健身气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身气功的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健身气功名义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非法集会。

第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健身气功站点的指导和服务,支持健身气功的研究和发展,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健身气功活动,推动健身气功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二章 健身气功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第五条 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文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风尚。健身气功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健身气功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活动期间,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护人员和设备,以便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七条 健身气功活动的参与者应当遵守活动规则,尊重教练指导,保持良好的体育道德。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活动组织者有权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 健身气功站点的设立与管理

第八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悬挂统一标识,明确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第九条 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应当建立健全会员档案制度,记录会员的基本信息及参加活动情况。

第十条 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自律建设,自觉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站点,体育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资格。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应当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体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受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将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参与健身气功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对举报属实的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健身气功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通过上述管理办法的实施,我们希望能够进一步规范健身气功领域的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益,促进健身气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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