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提高价格评估行业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地区内从事各类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及管理。
第三条 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质认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各类价格评估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 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业务范围和服务能力要求。
第六条 甲级资质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二)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四)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七条 乙级资质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三)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四)具备基本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条 丙级资质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三)具备基本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 资质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应当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认定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一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是否授予资质的决定。
第十二条 对于获得资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由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价格评估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责令整改、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等处罚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办法的实施,旨在建立健全价格评估行业管理体系,促进价格评估机构规范化运作,保障市场价格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