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市再生资源的回收与利用,提高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运输、储存、加工和利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但经过加工处理后可以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电池以及其他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
第四条 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回收、综合利用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活动。
第五条 吉林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体系。
第二章 回收站点设置
第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新建或改建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时,应当同步规划并建设相应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第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废弃物的安全存放和处理。站点内应设有明显的标识牌,标明可回收物品的种类及注意事项。
第八条 鼓励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等单位自行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点,方便公众投放可回收物品。
第三章 回收流程管理
第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居民送来的可回收物品,并做好登记记录。对于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擅自拆解、焚烧或者填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特殊类型的再生资源;确需拆解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操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问题,指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打击非法收购、倒卖国家禁止流通的再生资源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
(二)未按要求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
(三)未履行分类收集义务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十七条 对于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可以将其纳入信用档案,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等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以上就是《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希望通过该办法的有效实施,能够进一步提升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为建设美丽吉林作出贡献。